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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行风专项治理“六项纪律”、“八不准”和“八项承诺”

点击数:145652010-10-15 00:00:00 来源: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六项纪律
  1.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多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八项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  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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