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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点击数:114552016-01-07 00:00:00 来源: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建德市户籍,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
2、非本市户籍,在我市内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以及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3、与建德市户籍人员结婚,并在建德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参保费用由个人按全额1050元/人年缴纳)。
二、如何办理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2015年12月2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1、本市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手续。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市民卡)或户口簿。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所以家庭成员中若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提供该成员的医保缴费证明。
2、非本市少年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凭户口簿、学校就读证明、父母一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到居住地村(社区)由经办人核实参保条件后,予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3、符合参保条件的市外户籍人员,应提供家庭户籍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如婚姻证明等),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手续。
4、本市户籍的当年新出生婴儿、新迁入人员、大学生毕业回乡人员、新复员军人、归正人员等,可在出生、户口迁入、大学毕业、复员退伍或释放三个月内凭相关的有效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毕业证、退伍证、刑满释放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中途参保申请表》并盖章,然后到社保中心进行缴费参保。
三、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总筹资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300元/人年,镇乡(街道)补助130元/人年,市级及以上各级财政补助620元/人年。
四、哪些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有优惠政策?
答: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农户户主、持有效期内《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户主,免个人缴费。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2016年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德市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中药饮片、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60%;市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0%,其中中药饮片、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25%;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5%,其中中药饮片、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30%;市内门(急)诊不设起付标准。
    在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每年承担一个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1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

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二级、三级

20%

25%

社区

50%

60%

其他

25%

30%

市外当地医保定点

起付标准500元以上部分报销15%

 

 

 

 

 

 

 

 

六、2016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全年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除市内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0元外,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均为500元。
2、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
    在建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在建德市外我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
    因急、危、重症及办理长住外地登记或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40%。
    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费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七、2016年城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进入医保开支范围的最高金额。
    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城乡医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普通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八、住院分娩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每人次顺产1000元、剖腹产1600元的标准报销。
九、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报销比例如何?
答:因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参保儿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报销80%。
十、什么是医疗保险中断参保,中断参保以后,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答: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视为中断参保,不再享受对应时期的相关医保待遇及医疗困难救助待遇。中断参保后,可以在当年度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并自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关医保待遇。
十一、什么是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助?
答: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助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50%。
十二、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具那些凭证?
答: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包括社保卡(即市民卡)和证历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
十三、参保人员到建德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到建德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垫付现金,报销资料送到乡镇(街道)农医办,经初审后由乡镇(街道)农医办统一到市社保中心结报。需提供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医保证历本(病历)、出院小结、市民卡或本人身份证、外出就诊的需提供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等有关凭证;属外伤病人的须提供本人受伤经过自述。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办理。
十四、分级诊疗实施后,办理长住外地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回建德看病报销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办理长住外地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备案期间回建德市内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自理10%,再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十五、哪些医院可以办理《转诊证明》?
答:建德市一、市二、市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四、中医院、妇保院、电力医院均可办理《转诊证明》。《转诊证明》由上述医院的首诊医生根据病情通过电子信息化转诊平台提出电子申请,通过审核后方可有效。
十六、建德市外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建德市外浙江省范围内“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有154家。
杭州地区 (38家)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医院、省儿保医院、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江新华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117 医院、武警总队杭州医院(之江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儿童医院、杭州市肿瘤医院、江干区人民医院(杭州烧伤专科医院)、浙江绿城医院、杭州爱德医院、杭州市老年病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富阳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富阳汪木英中医骨伤科医院、临安市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富春江医院、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
宁波地区(14家)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中医院、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宁波鄞州人民医院、奉化市中医医院、宁波市眼科医院、北仑区人民医院、宁波镇海龙赛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宁海县第一人民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                 
温州地区(16家)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原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市康宁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洞头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
绍兴地区(7家)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二人民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上虞市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嵊州市人民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
台州地区(12家)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立医院、台州市中医院、台州医院路桥院区、玉环县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嘉兴地区(7家)嘉兴市新安国际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金华地区(21家)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浙江金华广福医院、金华市第五医院、金华艾克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浙江师范大学医院、文荣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义乌市中医院、义乌復元私立医院、义乌稠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中医院、金华市中医院、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浦江县人民医院、磐安县人民医院、兰溪市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地区(10家)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中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湖州市南浔人民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德清县人民医院、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
衢州地区(12家)浙江衢化医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第三医院、江山市人民医院、江山贝林医院、常山县人民医院、开化县中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龙游县中医医院。
丽水地区(10家):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龙泉市人民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云和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人民医院、缙云县人民医院、遂昌县人民医院、松阳县人民医院、景宁县人民医院。
舟山地区(6家):普陀区人民医院、舟山医院、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舟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岱山县人民医院、嵊泗县人民医院。
其他医院(1家):兰溪市中医院。

 

本宣传资料供参考,如遇政策调整,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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