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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点击数:196142017-10-09 11:03:18 来源: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医〔2017〕51号 文件;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建价费〔2017〕6号文件;现就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公立医院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
三、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四、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开始执行。要求:儿童就诊时必须提供实名制信息, 出示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证历本、市民卡等)。     

附件:/upload/file/20171009/20171009030357_4934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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